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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www.ndgt.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共查阅点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主要信息共分二级类目。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综合信息等8项,二级分类共33项。一级和二级类目代码如下:
01 机构职能
0101 机构领导;0102机构主要职能;0103机构设置;0104联系方式
02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0201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202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203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204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205国土资源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3 规划计划
0301规划;0302计划
26土地管理
260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602建设项目用地审批;2603规划局部修改;2604地价;2605农用地分等定级;260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2607土地执法;2608土地依法收费;2609其他土地业务
27地质矿产管理
2701探矿权审批结果;2702采矿权审批结果;2703矿产资源储量;2704资质资格
28地质环境管理
2801地质公园审查;2802地质灾害;2803其他环境管理业务;
29测绘管理
2901基础测绘;2902资质资格;2903信息化项目
30综合管理
3001人事信息;3002政府集中采购;3003统计信息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www.ndgt.gov.cn。公共查阅地点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查询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查阅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登入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1、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结果、土地登记结果、信访件办理结果等。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受理机构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3-2952418
传真号码:0593-2966374
电子信箱:www.ndgt.gov.cn
通讯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坪塔路2号市国土资源局
邮政编码:35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以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发送到公开的电子信箱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附表2。
5、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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