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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避免发生该公开未公开、不该公开而公开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指导意见(试行)。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与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三)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律及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规划局部修改、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测绘资质资格情况;
(九)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结果、矿产资源储量、矿产执法、地质公园审查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中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
(十二)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党风廉政、队伍建设情况;
(十三)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必须依申请公开。
三、“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政府信息及本局内部公文,如会议性通知、请示类文件、会议纪要、执法工作部署等;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局领导会议讲话;
(八)虽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是已失效或者没有现实意义的专项性、阶段性工作部署;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意见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初步划分,供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参照执行。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和有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上述意见也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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